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慧
訴訟代理人 盧美伶
被 告 洪林春月
訴訟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4時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36號
原 告 好來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慧
訴訟代理人 盧美伶
被 告 洪林春月
訴訟代理人 林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3年2月24日星期一下午4時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