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洪柏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秉法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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