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調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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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禧
相 對 人 潘為珍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潘為珍就聲明所
示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90
05建號建物,與相對人黃禧(原名: 黃志哲 )間之債權行為
與所有權移轉行為撤銷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之內容,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
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即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
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