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謝治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式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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