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丙○○、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41,9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8,0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鐘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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