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天祥制冷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次按起訴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7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民事庭95年度訴字第296號損害賠償事件和解成立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和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請求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則債權人就同一標的重複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