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郭晉廷  
被   告  曾德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
玖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ぇ民國109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20日起至112
年5月20日止,利息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
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
,嗣後隨上開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え110年7
月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5日
起至113年7月5日止,利息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
機動計算,嗣後隨上開利率變動而調整,並約定如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又
依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
契約書(下稱增補契約書)第2條第3項約定:本貸款借款
期間第1年第1個月至第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
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惟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第4項
約定:本貸款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其他經
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立約人願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
之日起改按前列第1款約定利率計息,故若被告積欠貸款本
金達3個月,主管機關僅補貼3個月利息。詎被告自110年
7月2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金,尚欠本金合計176,719元,
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逾期放款催收紀
錄表、催告函及郵件回執、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
等件為證(卷第17至3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
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件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
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
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
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李月君
附表
┌──┬──────┬──────┬────────────────┬───────────────┐
│編號│借款日期│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利率│
├──┼──────┼──────┼────────────────┼───────────────┤
│1│109年5月20日│76,719元│自110年6月2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自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84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
│││││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2│110年7月5日│100,000元│自110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11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84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
│││││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違約金。│
├──┴──────┼──────┴────────────────┼───────────────┤
│本金合計│176,719元││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