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528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 杜玉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528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下午2時12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01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018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6日駕駛TDL-6291號車在八德路一段
與金山北路口過失撞及原告保車7751-J6,經原告理賠,已
經原告提出收據等,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載相符,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第279條第一項之規
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零件新台幣360元、鈑
烤新台幣22,978元)。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