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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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池東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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