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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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17號聲請人 杜蕙欣 (即 杜灶生 之繼承人)
杜芊嫻 (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杜蕙青 (即杜灶生之繼承人)
杜莉芸 (即杜灶生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缺漏 杜敏榮 、 杜芳榮 、 杜時榮 姓名,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缺漏杜敏榮、杜芳榮、杜時榮姓名,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應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並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