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 黃瓊秋 被告 藍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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