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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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AD000-H11007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李○萱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萱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AD000-H11007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謝梨敏
法官黃秀敏
法官謝茵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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