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87號債權人 周宗玄 債務人 黃郁婷
黃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每仟元每日新臺幣三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本件債權人請求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已另行具狀更正為自民國102年2月22日起算,爰依其更正後之請求核發本件支付命令第一項,附此敘明。
三、按債權人對於司法事務官駁回支付命令聲請之處分不服者,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就本件所為之駁回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惟債權人實於系爭裁定送達前,即已補繳裁判費,其聲請之程式與要件並無欠缺,爰撤銷系爭裁定,另核發支付命令如第一項所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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