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債權人豐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毓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簡芳津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諾亞方舟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亞公司)、必藍花園向其採購貨物積欠貨款為由,請求其負責人即債務人簡芳津給付貨款。惟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採購單及出貨單等件影本以觀,本件貨物買賣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第三人諾亞公司與必藍花園。而債務人雖為諾亞公司之代表人,惟與諾亞公司在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責;又債權人雖稱債務人為必藍花園之負責人,惟必藍花園並無商業登記資料,組織型態不明,亦不能確認債務人就必藍花園因買賣所積欠債權人之貨款應付給付責任。故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其對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惟債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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