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2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黃儁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許宗和法官黃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