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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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福隆貝悅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