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0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0252號債權人衛道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昶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劉秋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張劉秋宜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
請勿省略)。㈡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1.第一類之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2.掛號郵件回執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0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