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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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正斌具保人陳惠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陳惠怡因受刑人陳正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嗣聲請人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8月24日中檢永度111執9997號通知各1份、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該2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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