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5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懷志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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