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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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654號
原   告  李小杏 (原名 李佳錤
被   告  宋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在嘉義市,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
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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