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481號
原 告 呂依書
被 告 吳政峰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
2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請準時到庭
共同勘驗行車紀錄器。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