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聲請人喬柏營造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張雯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蔡烱燉法官吳惠郁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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