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聲明人 范湘豫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本院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范湘豫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聲明人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法官李英勇法官黃仁松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