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逾七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被告為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逾七日,核其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無故擅離職役罪。本院審酌被告素行,復藉故逃避職役,破壞替代役制度之公平性,且犯後猶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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