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