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1號上訴人
即原告 蔡宗達 被上訴人
即被告嘉義市立大業國民中學代表人 李森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補助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30日107年度簡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上訴之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