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林增雄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國泰信託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752元,依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