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3年度促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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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文宗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45,67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郭子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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