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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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136號

債 權 人  劉書芬   住○○市○○區○○○路00號12樓  

債 務 人  范振隆   住新竹縣○○鎮○○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之

登記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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