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陳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謝忠宮 間請求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本院113年度上第12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7號禁止繼續侵害等事件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已針對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為維權益,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3年4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同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後續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於開庭翌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廖欣儀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