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5萬元,約定自100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10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1年11月07日止累計561,190元正未給付,其中553,423元為本金;6,98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53,423元│101年11月8日起至│百分之5.37│無│無││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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