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埔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埔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柏松 被告 金孟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顏紫安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