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唐美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肆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唐美琪於民國93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85,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2月7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27日止累計238,612元未給付,其中91,578元為本金;146,976元為利息;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唐美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5月27日止累計116,293元未給付,其中42,515元為消費款;70,17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唐美琪│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1,578元││5月28日起││算之利息│├──┼────┼─────┼──────┼──────┼───────┤│002│新臺幣│唐美琪│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2,515元││5月28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