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林政宏 債務人 許英龍 債務人 傅昆灃
一、債務人許英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昆灃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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