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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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
被   告 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許美麗 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院竹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 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98 年度 竹北勞小 字第 9 號裁定(98.10.26)[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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