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一段323巷21弄5號
2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