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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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式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式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楊式誠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式誠前(一)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二)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竹簡字第88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三)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60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四)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竹簡字第48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五)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4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受刑人自106年6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11月2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9月12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10015566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5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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