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杉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杉雄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1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0年5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8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