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2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吉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蔡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桂蘭 即永榆食品行、 林明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永榆食品行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桂蘭、林明武之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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