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2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喬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喬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陳喬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8日│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10257、10362號│10257、10362號│第139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100年度簡上字第27號│100年度易字第28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100年5月2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6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892號│第1892號│第3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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