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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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黃紅綺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本源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翠華
法官楊麗秋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玉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