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債務人 林惠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叁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惠菊於89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91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4,230元整未為清償(含
消費款47,282元、預借現金1,569元、已到期之利息4,779元及違約金6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851元自91年06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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