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周基隆
1相對人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長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零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李長遠與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支票,經屆期提示未獲,債務人李長遠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惟查,卷附退票理由單及支票,發票人僅至遠聯營造有限公司一人,其法定代理人係代公司為發票行為,非共同發票人,是聲請人主張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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