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7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務人 林韋 任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08月26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0年8月26日起至104年10月25日止。詎料債務人於102年10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