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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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嬿如選任辯護人李永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929號),嗣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103年1月22日具狀表示被告認罪並聲請本件改依簡易程序之刑事陳報狀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審判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嬿如,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929號提起公訴,嗣被告之選任辯護人於103年1月22日具狀表示被告認罪並聲請本件改依簡易程序之陳述,並有上開刑事陳報狀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程序之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二、至於本件原定於103年3月6日13時40分本院第五法庭之審判期日,因上開事由而取消,請勿到場,併另行通知相關證人毋庸到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虹真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