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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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2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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