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賴比瑞亞商 開隆航業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上列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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