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富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富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雄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96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富雄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54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9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又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2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共16罪)、8月(共3罪),減為有期徒刑2月、3月15日(共16罪)、4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43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上述徒刑自96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8月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5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5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