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1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17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曹訓察 債務人 劉張金蜜 即 劉清祺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宏城 即劉清祺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洪安 兼劉清祺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麗雪 即劉清祺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嘉雯 即劉清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劉清祺遺產所得之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叁仟叁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劉清祺於民國99年6月18日死亡,繼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