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彰化簡易庭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一0七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審簡易判決(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三三八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扣案之簽單是我寫的沒有錯,但那些都是舊的,那是我先生 侯嘉親 生前在九十一年間做六合彩的時候,我幫他寫的,我先生在九十二年過世,我先生是從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開始經營六合彩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止,單據會保留下來是因為有部分的人欠我先生的帳,所以我留下來,放在三樓被警察搜到的,我並沒有經營六合彩,請求撤銷原判決,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云云。
三、訊據被告雖矢口否認有經營六合彩之犯行,惟被告於警詢中即坦承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開始經營六合彩,都是一些住在附近來我店裡理頭髮的客人向我簽賭、被警方查獲之簽單內只有一張簽單即是我今日接受賭客之簽賭,其賭資為新臺幣一千五百二十元等語,且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坦承自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開始經營六合彩,賭客都是親自簽賭較多,也有人打0000000電話簽賭等語,今被告雖以簽注單上之日期分別為八月十七日、八月十九日、八月二十日、八月二十四日、八月二十六日、八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七日、十一月九日,其中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係星期一,當天並非六合彩之開獎日,足認此應係其先生生前經營六合彩所留下之簽注單等語,惟查該扣案之單據係簽注單,並非統計表,故其上之日期應係簽注者簽注之日期,然簽注者並非一定要在開獎當日簽注,其亦可在開獎前一日簽注,故簽注者於開獎前一日即星期一簽注當無不可,且被告於警詢中亦坦承查扣之六合彩簽單八張都是其所有,均是一些不特定人士向我簽賭六合彩時所下注之資料等語,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坦承扣案之簽單為其所有,足認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賭單八張扣案可資佐證,是以本件被告經營六合彩之賭博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予認定。
四、原審判決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將扣案之簽賭單八張沒收,核無不當,被告指摘原判決有誤,聲請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吳芙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法官黃齡玉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洪年慶

更多裁判書